又收到國民年金的帳單了。

實際上查了一下,真的是非常不合理。

第一:繳出去的錢,四十年後才可以開始領,要領到四到五年,才可能回收金額。
第二:你不繳可以,但是要罰你的配偶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3d1002
問二: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理?
答: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勞保局)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對健保已經夠沒信心了,國民年金還來搞這一套,真的是很不以為然。
以後,這是不結婚的理由??
真是很見鬼的政策(丟筆)

目前也不是繳不出來,只是這種感覺令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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